組織章程

淡江大學統計學系系友會章程

中華民國66年訂定
中華民國70年10月18日修訂
中華民國93年10月16日修訂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為聯絡系友情誼,協助母系發展,推展統計學術,服務國家社會,特成立「淡江大學統計學系系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

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淡江大學統計學系辦公室。

第三條 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 建立系友聯絡網,加強系友與母系之聯繫。
二、 提供系友就業與進修資訊。
三、 協助母系之發展。
四、處理本會其他有關事項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四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二種:
一、 一般會員:凡母系畢(肄)業同學或現任職於母系之專任教職員,均為本會一般會員。
二、榮譽會員:凡對本會或母系有特殊貢獻者,經理事會通過得敬聘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
第五條 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:
一、 榮譽會員與一般會員享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二、 一般會員有選舉、被選舉及表決權。
三、 一般會員有履行本會組織章程及各項會議決議之義務。
四、一般會員有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。

第三章 組織

第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,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
第七條 本會每屆每班置班代表一人,組織班代表會,班代表由各班系友自行推選之,惟畢業班級無法自行產生班代表時,得由母系推薦之,負責班代表相關職務。如母系亦無法推薦時,該班視同放棄行使班代表會之權利。

第八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,組織理事會,監事七人,組織監事會,現任系主任為當然理事,其餘理、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、監事選舉時,得依計票結果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六人,候補監事三人;得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決定之。理事及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得票數多寡依序遞補之。

第九條 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現任系主任為當然常務理事,其餘由理事互選之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;置理事長一人(職稱會長)及副理事長一人(職稱副會長),會長由常務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副會長由會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任命之。會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班代表會及理事會主席,會長不克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代行之。

第十條 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本會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

第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幹事若干人,由會長就一般會員中遴選之,任期二年,總幹事秉承理事會之命,處理會務,幹事秉承總幹事之命,執行會務。

第十二條 本會會長得聘請顧問若干人,指導會務之推展。

第四章 職權

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二、審議理、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三、選舉理、監事。
四、議決有關重要事項。

第十四條 本會班代表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推舉理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二、得代理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。

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二、選舉常務理事。
三、召集會員大會及臨時會議。
四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。
五、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六、辦理監事會移付事項。
七、籌措會務活動之經費。

第十六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常務監事。
二、監察理事履行職務事項。
三、稽核會務經費及預算。
四、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
第五章 會議
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二年至少召開一次,由會長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前項會議中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多數決行之,惟章程之修改、財產之處分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,應以出席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議決之。

第十八條 本會經會員六分之一以上或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,或經理事會議決時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第十九條 班代表會每兩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由會長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前項會議中事項之決議,以班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多數決行之。

第二十條 本會經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經理事會議決時,得召開臨時班代表會議。
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由會長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前項會議中事項之決議,以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多數決行之。

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前項會議中事項之決議,以監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多數決行之。

第二十三條 理、監事會必要時,得召開聯席會議。

第二十四條 理、監事應分別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若不克親自出席時,應以書面委託本會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六章 經費

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捐款收入。
二、 募捐收入。
三、 存款孳息。
四、其他收入。

第二十六條 本會之經費除做為推展會務外,得經理事會決議,提撥部分經費協助母系之發展。

第二十七條 本會解散時,剩餘財產全數捐贈母系。

第七章 附則

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訂事宜,依中華民國淡江大學校友總會章程及習慣為準。

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