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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一、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:考試期間應檢附各項規定證明文件,除事假、公假外,應於該科考試結束三日內辦理請假手續,請假單須先經任課老師簽可(任課老師為兼任者,或專任老師請假時,得由發聘系所主管代理),再依序流程為經教務處註冊組承辦人→系教官(校安人員)→生輔組組長→由學生事務長核准。
二、另依規定考試期間逾期申請一律不予補請假,補考期間一律不准請假。
三、本案聯絡人:生活輔導組 梁家誠校安,分機3770。